ChinaAutoRegs|GB/T 18386.2-2022英文版翻译 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第2部分:重型商用车辆
(相关资料图)
Test methods for energy consumption and range of electric vehicles - Part 2: Heavy-duty commercial vehicles
GB/T 18386.2-2022英文版
相关标准:
GB/T 18386.1-2021英文版 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第1部分:轻型汽车
Test Methods for Energy Consumption and Range of Electric Vehicles — Part 1: Light-Duty Vehicles
GB/T 18386-2017英文版 电动汽车 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Electric Vehicles − Energy Consumption and Range – Test Procedures
引 言
我国汽车工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能源和环境问题。电动汽车作为缓解能源环境问题的重 要手段,近年来在国内外不断发展壮大。如何科学评价电动汽车的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也愈加重要, 在这方面,我国已经制定形成了支撑纯电动汽车评价的国家标准GB/T 18386《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 驶里程试验方法》。GB/T 18386旨在确立统一的电动汽车试验流程、试验循环及试验结果计算方法,拟 由两部分构成。
——第1部分:轻型汽车
——第2部分:重型商用车辆
为保障电动汽车产业的科学发展,我国在2001年就参照ISO 8714发布了GB/T 18386的第一个版本, 该版本对电动汽车产业的初期发展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但适应范围仅包含轻型汽车。2005年第一次修 订后,首次纳入了重型商用车辆,2017年第二次修订后,对重型商用车辆部分的技术内容又进行了较大 的调整。GB/T 18386—2017实施至今有效的规范和促进了产业的发展,但随着产业规模的不断发展壮大, 行驶工况不适用、试验周期过长等核心问题日益凸显。鉴于此,确有必要修订GB/T 18386以不断适应技 术的新变化及产业发展的新需求。
本次对GB/T 18386的修订,是贯彻落实《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中节能目标的重要依据。通过 确立更加严谨的试验方法,从而提高试验的规范性和试验结果的科学性,有助于进一步推动产业的健康 发展及技术进步。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纯电动汽车的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的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 500 kg的纯电动汽车,包括货车、半挂牵引车、客车、自卸汽
车和城市客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可参照自卸汽车相关测量方法,其他专用运输车可参照货车相关测量 方法执行。本文件不适用于专用作业汽车,包括厢式专用作业汽车、罐式专用作业汽车、专用自卸作业 汽车、仓栅式专用作业汽车、起重举升专用作业汽车及特种结构专用作业汽车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T 12534 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
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GB/T 19596 电动汽车术语
GB/T 27840 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测量方法
GB/T 38146.2—2019 中国汽车行驶工况 第2部分:重型商用车辆
3 术语和定义
GB 7258、GB/T 19596、GB 18352.6—2016及GB/T 38146.2—201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 于本文件。
3.1
纯电里程 battery electric range; BER
车辆从最高荷电状态开始直至试验结束,基于特定试验循环下的能量消耗量和试验始末 REESS 的 电能变化量计算得到的车辆续驶里程。
3.2
试验循环的速度区间 phase of the test cycle
试验循环的各个组成部分,与 GB/T 38146.2—2019《中国汽车行驶工况 第 2 部分:重型商用车辆》 中的“速度区间”概念一致。
4 试验条件
4.1 环境条件
4.1.1 环境温度应在 5℃~35℃之间,推荐环境温度为(23±5)℃,实际环境温度应在试验报告中注 明。
4.1.2 相对湿度应小于 95%。
4.1.3 大气压力应处于 91kPa~104kPa 之间。
4.2 测量参数、单位和准确度
4.2.1 试验用测试设备应满足 GB 18352.6-2016 附件 CD.1、CD.2 及 CD.5 的相关要求。
4.2.2 表 1 规定了试验测量的参数、单位和准确度。
4.3 试验车辆
4.3.1 试验质量
4.3.1.1 对于城市客车,应在 65%最大设计装载质量状态下进行试验,道路负荷的设定参照 GB/T
27840 规定的滑行试验进行,根据汽车生产企业建议并经由检验机构确认,道路负荷的设定也可以基于
GB/T 27840 规定的行驶阻力系数推荐方案插值计算进行,或在最大设计总质量状态下进行试验,道路 负荷的设定参照 GB/T 27840 规定的滑行试验或行驶阻力系数推荐方案进行;对于其他重型商用车辆, 应在最大设计总质量状态下进行试验,道路负荷的设定参照 GB/T 27840 规定的滑行试验或行驶阻力系 数推荐方案进行。
4.3.1.2 乘员质量及其装载分布要求按 GB/T 12534 的规定。
注:对于半挂牵引车,本文件中最大设计总质量指汽车列车最大质量。
4.3.2 车辆条件
4.3.2.1 试验车辆应依据每项试验的技术要求加载。
4.3.2.2 轮胎应选用制造厂作为原配件所要求的类型,并按制造厂推荐的轮胎最大试验负荷和最高试 验速度对应的轮胎充气压力进行充气。机械运动部件用润滑油黏度应符合制造厂的规定。
4.3.2.3 车上的照明、信号装置以及辅助设备应该关闭,除非试验和车辆白天运行对这些装置有要求。
4.3.2.4 除驱动用途外,所有的储能系统应充到制造厂规定的最大值(电能、液压、气压等)。
4.3.2.5 试验驾驶员应按车辆制造厂推荐的操作程序使 REESS 在正常运行温度下工作。
4.3.2.6 试验前,试验车辆应至少用安装在试验车辆上的 REESS 行驶 300km。
4.3.2.7 如果车辆有制动能量回收的功能,车辆在底盘测功机上进行试验时应当采用与实车相同的控 制策略。如果车辆配备了防抱死制动系统(ABS)、驱动力控制系统(TCS)或电子制动系统(EBS), 并且在单轴驱动的底盘测功机上进行试验,这些系统有可能会误把未安置于转鼓轮鼓上的不转动的车轮 当作故障系统,此时必须进行屏蔽以获得正常的系统工作。
4.3.3 道路负荷的设定
行驶阻力测定及在底盘测功机上的模拟,参照 GB/T 27840 中的规定。在进行道路和底盘测功机的 滑行试验时,均应当把制动能量回收系统功能屏蔽。道路和底盘测功机滑行试验,汽车的其它部件都应 当处于相同的状态(如,空调关闭等)。
4.4 试验循环
4.4.1 试验车辆应按照 GB/T 38146.2—2019 中附录 A 规定的中国重型商用车辆行驶工况(CHTC)测 量车辆的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其中,城市客车采用 CHTC-B 行驶工况;客车(不含城市客车)采 用 CHTC-C 行驶工况;货车(不含自卸汽车)采用 CHTC-LT(GVW≤5500kg)或 CHTC-HT(GVW> 5500kg)行驶工况;自卸汽车采用 CHTC-D 行驶工况;半挂牵引车采用 CHTC-TT 行驶工况。
4.4.2 若车辆的最高车速小于 CHTC 的最高车速,在目标车速大于车辆的最高车速时,按照 GB 18352.6
—2016 附件 CA.5 的规定对试验循环进行修正。
5 试验程序
5.1 总则
确定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应该使用相同的试验程序,试验程序包括以下 3 个步骤:
a) 对 REESS 进行初次充电(见 5.4);
b) 进行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见 5.5);
c) 试验后再次为 REESS 充电,测量从外部电源充入的电量(见 5.6)。 车辆充电位置与底盘测功机不在一起的情况下,如果使用车辆自身动力在两者之间移动,要求车辆
用不大于 30 km/h 的车速尽量以匀速的方式在两者之间移动(尽量减少电能的消耗),车辆每次在两者 之间移动的距离不得超过 3 km。试验应在充电结束后 12 h 之内开始。
5.2 公差
5.2.1 若车辆最高车速不小于 CHTC 的最高车速,应按照 4.4.1 规定的试验循环进行试验,试验循环
的速度公差和时间公差应该满足图 1 给出的公差和基准曲线的要求。图 1 中的每一个点给出的速度公差 为±3 km/h,时间公差为±1 s。在每个试验循环中,允许超出公差范围的累计时间不超过 15s。在试验 报告中应注明超出公差的总时间。
5.2.2 若车辆最高车速小于 CHTC 的最高车速,应按照 4.4.2 规定的试验循环进行试验。试验循环的
速度公差、时间公差以及超出公差范围的累计时间按照 5.2.1 的规定进行。对于超过车辆最高车速的部 分,应将加速踏板踩到底,允许车辆实际车速超过速度公差上限,但应满足速度公差下限的要求。
5.2.3 若车辆无法满足试验循环的公差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可向主管部门申请该车型为特殊车型,并 提供相关资料。
图 1 基准曲线和公差
5.3 试验终止的条件
5.3.1 按照 5.5.2 规定的常规工况法进行试验时,若车辆最高车速不小于 CHTC 的最高车速,不能满足 5.2.1 规定的公差要求时,应停止试验。
5.3.2 按照 5.5.2 规定的常规工况法进行试验时,若车辆最高车速小于 CHTC 的最高车速,不能满足5.2.2 规定的公差要求时,应停止试验。
5.3.3 按照 5.5.3 规定的缩短法进行试验时,车辆在试验循环段 DS1 和 DS2 中需满足 5.2.1 或 5.2.2 规 定的公差要求。当车辆在恒速段 CSSE 连续 4s 不能满足 5.2.1 规定的速度公差下限时,应停止试验。 5.3.4 达到试验结束条件时,档位保持不变,使车辆滑行至 5 km/h,再踩下制动踏板进行停车。
5.4 REESS 的初次充电
5.4.1 总则
除非汽车生产企业或REESS生产企业有其他的规定,REESS的初次充电可以按照5.4.2和5.4.3的规定 进行。
REESS的初次充电指接收车辆以后的REESS的第一次充电。如果所规定的几个试验或测量连续进行, 第一次充电可认为是初次充电。
5.4.2 REESS 的放电
根据汽车生产企业的建议,在进行 REESS 的充电前可先对 REESS 进行放电,放电程序应根据汽车 生产企业的建议进行,汽车生产企业应保证放电结束后 REESS 的剩余能量应不超过 SOC 的 20%或汽车 生产企业设定的 SOC 故障报警值。
5.4.3 REESS 的充电
5.4.3.1 常规充电
应使用传导充电的方式对 REESS 进行充电,若车辆同时存在直流和交流的充电方式,应根据汽车 生产企业的建议选择。REESS 推荐在 4.1 规定的环境温度下,使用下列方式之一进行充电:
a) 车载充电器(如装有);
b) 由汽车生产企业建议的外接充电器,使用正常模式。
上述的充电程序不包括任何自动或手动启动的特殊充电程序,如均衡充电模式或维护模式。汽车生 产企业应声明,在测试过程中没有进行特殊充电程序。实际销售车辆具备的无需进行额外操作的充电策 略不认为是特殊充电程序,汽车生产企业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5.4.3.2 充电结束的标准
当车载或外部仪器显示REESS已完全充电时,判定为充电完成。如果车载或者外部仪器发出明显信 号提示REESS没有充满,在这种情况下,最长充电时间为:3×汽车生产企业规定的REESS能量(kWh)/ 供电功率(kW)。
5.5 续驶里程试验
5.5.1 试验选项
在 REESS 充电结束时记录该时刻。在此之后 12 h 之内开始按照规定的试验程序进行试验。在此期 间,确保车辆在 4.1 规定的环境温度下放置。
试验流程按照以下 2 个选项之一进行:
a) 按照 5.5.2 规定的常规工况法进行试验;
b) 按照 5.5.3 规定的缩短法进行试验; 车辆移动及试验过程中应按照 5.5.4 的要求测量 REESS 的电流和电压。
5.5.2 常规工况法
在底盘测功机上采用 GB/T 38146.2—2019 规定的 CHTC 循环连续进行试验;直到达到 5.3 规定的 要求时停止试验。在移动和试验过程中应实时测量并记录电池端的电压和电流值。
除非有其他的规定,每 4 个试验循环允许浸车一次,时间应不超过 10min,浸车期间,车辆启动开 关必须处于“OFF”状态,关闭引擎盖,关闭试验台风扇,释放制动踏板,不能使用外接电源充电。
5.5.3 缩短法
5.5.3.1 速度片段
缩短法速度片段由 2 个试验循环段和 2 个恒速段组成,见图 2。其中 DS1 和 DS2 为试验循环段,DS1 包含 2 个试验循环,DS2 包含 2 个试验循环;CSSM 和 CSSE 为恒速段,由较高的恒定车速构成,用以尽 快放电,减少测试时间。通过 2 个试验循环段,按照 6.2 和 6.3.2 的规定分别计算得到车辆的能量消耗 量和续驶里程。
图 2 缩短法速断片段构成
5.5.3.2 恒速段的特殊要求
5.5.3.2.1 速度要求
恒速段的最低车速设置,城市客车为 40km/h;客车(不含城市客车)为 80km/h;货车(不含自卸 汽车)为 70km/h (GVW≤5500kg)或为 70km/h(GVW>5500kg);自卸汽车为 60km/h;半挂牵引车 为 70km/h。根据汽车生产企业建议并经由检验机构确定,2 个恒速段可以分别选择更高的车速。若车 辆最高车速小于推荐车速,则恒速段的车速应设置为车辆的 30min 最高车速。
试验循环段结束后,车辆应将加速踏板踩到底直至达到恒速段车速。车辆在进行恒速段 CSSM 的行 驶过程中,可根据 5.5.3.2.3 的规定进行浸车。
5.5.3.2.2 里程要求
恒速段 CSSE 的里程应依据 6.3.2 规定的 REESS 能量 EREESS,STP 的百分比进行确定。试验循环段 DS2之后 REESS 的剩余能量应不超过 SOC 的 20%。
5.5.3.2.3 浸车
在进行恒速段 CSSM 的行驶过程中,车辆可根据表 2 的规定进行浸车。浸车期间,车辆启动开关必 须处于“OFF”状态,关闭引擎盖,关闭试验台风扇,释放制动踏板,不能使用外接电源充电。浸车后, 车辆应在相同的条件下继续运行试验。
5.5.4 REESS 电流和电压的确定
从试验开始直到达到 5.2.1 规定的要求时停止试验。车辆移动及试验过程中应按照附录 A 的规定测 量所有 REESS 的电流和电压,不允许在浸车期间关闭任何 REESS 的电流电压测试仪器。如果使用的是 按时积分设备,则应在浸车期间保持设备的工作状态。
5.6 REESS 充电和能量测量
5.6.1 试验结束后,车辆应在 120 min 内按照 5.4.3.1 的规定进行充电。当达到 5.4.3.2 的要求时,REESS 充电结束。
5.6.2 应在车辆 REESS 和供电设备之间安装电量测量设备,测量从外部电源充入的电量 EAC 以及充电 时间,若车辆搭载车载充电机,则电量测量设备应安装在车载充电机和供电设备之间。当达到 5.4.3.2 的要求时,停止电量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