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在4S店以高配置的价格购买到中配置的车,可以主张退一赔三么

  • 发表于: 2022-10-30 06:39:06 来源:搜狐汽车

浙江杭州,高先生支付23万元在4S店购买了一辆同款高配置的比亚迪小汽车。可不曾想,高先生开了几天后才发现4S店交付给自己的却是一辆中配置的车。随后高先生主动降低要求,只让4S店退一赔一,但4S店却以员工过失为由,不承认是欺诈。


【资料图】

高先生听从朋友的建议,决定购买一辆20多万的国产车。随后高先生便独自一人来到了4S店选车,最终在销售人员的建议下,高先生购买了一辆价值23万元的比亚迪汽车。

按照销售的介绍,高先生购买的这款车是同款车当中的最高配置,比中配置的车型多了好几种功能。高先生支付完车款并办理好提车手续后,就将自己新买的车开走。

几天后,高先生开着自己的新车去接朋友时,两人在车内聊起了这辆车的性能、价格和配置。双方在聊天过程中,朋友告知高先生这辆车根本不是高配置的版本。

一开始时,高先生不相信,并认为4S店不可能连这个都会搞错。可朋友说得有板有眼,高先生还是动摇了,并找出宣传单对比了一下车内的配置。

不对不知道,一对吓一跳。宣传单明明说高配置版本的车型有氛围灯和尾门感应功能,可自己的车并没有这些功能。

意识到上当后,高先生立即拿着资料和提车手续,到4S店找他们讨要说法。可4S店却解释称,是车辆入库的时候,库管员搞错了,将这辆中配车记录成高配车,并停放在高配车的那一排停车位上,而汽车交付员又是个新员工,才会导致发生这种情况的。

可对于4S店的说法,高先生却不认可,并质问4S店为什么会以低配当高配卖,而不是以高配当低配卖呢?

还没等4S店想好怎么解释,高先生经了解后发现,原来这家4S店已经不是第一次犯这种所谓的“过失”。高先生称之前这家4S店有车主开了两年才发现自己是以高配的价格购买到一辆低配车的。

事发后有网友表示,4S店这妥妥的是欺诈消费者,因此高先生完全不用和他们理论,直接告上法庭要求4S店退回车款,并支付车款的3倍赔偿金。即既赔三。

1、那么从法律上讲,高先生可以要求退一赔三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商家故意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退回货款,并按三倍货款支付消费者赔偿金。赔偿金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赔付。

也就是说,高先生能否获得三倍赔偿金,主要是看4S店的欺诈是否成立。现在双方的主要争议是,高先生认为从之前那个车主的遭遇与自己的情况来看,4S店就是故意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的,但4S店却坚持认为是员工过失造成的,不存在欺诈。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具体而言,在高先生能够举证证明其一方是以高配的价钱买到一辆中配车的情况下,4S店就要拿出证据来证明其一方没有欺诈消费者的故意,而不是仅凭一张嘴、一句话来打发消费者,否则人民法院就会判定欺诈事实成立。

2、私以为,从目前所掌握的情况来看,是可以认定欺诈成立的,为什么呢?

首先,负责车辆入库工作人员及新车交付员同时出错,且两次出现同样错误的可能性不大。

其次,根据4S店新车交付流程规定,交付员需拿着提车单核对车辆信息后才能放行。这一点没有任何技术要求,即便是新员工,只要其是认识字、有眼睛的人就分辩出来。

比如说,提车单上写着是高配车,而核对车辆信息单上会清楚写着高配车内有氛围灯,那交付员不会连车内有没有这个灯都看不出来吧?

最后,和高先生有同样遭遇的车主是开了两年后才被自己发现的。也就是说,4S店两年内都没有发现这个情况的。就这一点来说,几乎是不可能的事。难难4S店都不盘货?账目和存货对不上时,他们也不追查哪里出错了?

综上而言,如果此事告上法庭的话,法官就会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来认定4S店的欺诈成立。

所谓高度盖然性标准是指根据社会大众一般人认知来判断,哪种说法更符合事实的,就可以认其为事实。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对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令人不解的是,在高先生主动同意退一赔一的情况下,4S店却不知道哪里来的底气,坚持只能换回高配车及赔偿5千元。大家知道为什么4S店的底气从何而来吗?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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