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球精选!男子买到二手事故车,起诉汽车公司退款并3倍赔偿,法院判赔15万

  • 发表于: 2023-06-10 08:34:45 来源:搜狐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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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国内汽车市场体系的逐渐完善,二手车市场规模也越来越大,其中也不乏有价美质优的好车,如此一来,用有限的钱就可以买到更高级别的车辆、享受更高的驾驶体验。

但是,二手车市场也存在其鱼龙混杂的一面,有一些不良商家就以劣充优,坑骗不知情的消费者。


【资料图】

因此,对于想购买二手车的朋友,一定要事先做点功课,擦亮眼睛,同时了解一些维权的法律知识,以备不时之需。

案例介绍

黑龙江牡丹江的一位张先生,在一家二手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二手车。

当时与张先生沟通的销售人员,拍着胸脯向张先生保证,张先生看中的这辆车只是有点“小磕小碰”但绝对是“三无”车。

当然这的“三无”不是指无生产日期、无产品合格证和产品生产厂家,而是“无水泡、无火烧、无重大事故”。

张先生对二手车也没有多少经验,加上当时观察的也不仔细,于是就这样被忽悠花钱买下了这辆车。

车子买来后,张先生开着也确实没啥问题。可是谁知道,仅仅过了两个多月后,张先生居然发现这辆车是事故车。

证据就是这辆车的前左、右减震器悬挂部位和前防撞梁与前纵梁连接部分有修复痕迹,左A柱B柱有明显的切割烧焊痕迹。

对此张先生很是生气,他质问销售员这是怎么回事?当初买车的时候,他是怎么跟自己保证的,这就是他说的“小磕小碰”,净搁这隐瞒真相欺骗消费者是吧。

销售员一脸陪笑解释说他也是疏忽了,当时应该是记错了。

张先生最恨的就是别人把他当猴耍的行为,受骗的张先生决定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他要求汽车销售公司全额退还他的购车款,并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按照购车款的3倍进行惩罚性赔偿。

以案释法

一、二手车销售公司出售事故车的性质是什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本案中,汽车公司的行为明显属于欺诈。民事欺诈属于民事违法行为,刑事欺诈属于刑事犯罪行为,二者存在性质上的差别。

民事欺诈可以分为民事违约的欺诈和民事侵权的欺诈,汽车公司不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其所承诺的汽车,对张先生而言构成民事违约欺诈。

对此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也规定: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因此,张先生可以要求撤销二手车买卖合同,合同撤销后,汽车公司应当返还购车款,张先生应当交还汽车。

二、张先生主张3倍赔偿有依据吗?

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二手车销售公司的销售人员对张先生保证该车是“三无”车,同时在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中也明确表明了是“三无”车。

基于以上的事实,让张先生误以为车子质量没有问题,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签订了合同支付了购车款。

而事实上该车就是一辆事故车,二手车公司作为专业从事二手车买卖公司,对于车辆信息的真实性负有专业标准的注意义务。

而二手车公司未尽到该义务,侵害了张先生的知情权、自由选择权,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欺诈的行为,不但要承担民法上的欺诈责任,而且还要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相关责任。

因为车子价格本身也比其他商品贵很多,如果按照3倍赔偿,张先生一次就能获利不少。

对于此案,法院也是首先对双方进行调解。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二手车销售公司需要向张先生支付153000元,张先生也需要将车退还。

虽然是调解结案,但是明显张先生是胜诉了,他也算是解了这口气。张先生经过这次教训,想必下次买车的时候会更有经验一点。

大家身边有没有经历过这样的事情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一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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